审批事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吉安就业
审批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审批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审批程序: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在吉安市区域内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并向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办理在吉安就业审批手续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复印件;
2、聘雇台、港、澳人员书面申请;
3、劳动合同;
4、拟聘用人员的个人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5、拟聘用人员的台胞证或回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用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7、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表一份,二寸照片三张。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台、港、澳人员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审批范围:吉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审批责任:严格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认真核查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内容,符合资格和条件的进行核批,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而审核通过的,一经发现,追究经办人责任和分管领导失察责任。
收费情况:100元/证(执行赣计收费[2003]818号文件)
承办科室:吉安市劳动保障局 就业和失业保险科
地址:吉安市步行街(劳动大厦二楼)
电话:8223512 邮编:343000
举报投诉途径: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
地址:吉安市鹭洲路东1号(市政府大楼五楼)
电话:8231438 邮编:34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