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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位置: 吉安劳动保障网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许可与审批事项
 
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审批事项: 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审批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号令)

    审批内容:1、申请书;2、单位及医院证明、病历、出院小结;3、其他检查资料。

    审批程序:
     (一) 鉴定材料准备阶段:
        1、职工参加劳动鉴定,首先向本单位劳动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伤及医治情况,并提供与病伤情况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主要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病历(或病历摘要),X光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2、企业劳动鉴定机构接到职工的伤病书面申请后,要审核职工提供的伤病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不齐的,企业要协助做好资料的搜集工作。
        3、企业要为资料真实、齐全的职工,认真逐项地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审批表》。对申请提前因病退休的职工,企业要对照因病鉴定的政策标准进行审核,诊断明确的,方可填写。
        4、企业备齐劳动鉴定材料,上报主管单位劳资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材料包括:《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审批表》(一式四份),职工伤病书面申请(工伤与职业病职工需持有《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各设区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诊断书》),职工的详细伤病资料等。
     (二) 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阶段:
        1、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应在30日内退回企业。
        2、经初审劳动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安排有关医疗专家对伤病职工分科别进行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安排职工到场鉴定。
        3、专家做现场鉴定时,要向伤病职工或企业人员询问有关的伤病情,检查结束后,被鉴定人员要离开现场。专家在认真核对病伤职工的病历资料后,仔细填写医疗专家技术组诊断意见,形成医疗专家技术组鉴定意见。
        4、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政策和标准,会同医疗专家讨论鉴定意见,形成劳动鉴定结论。
        5、单位不同意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可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审批时限:办理时限为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

    审批责任: 严格审核,认真核查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内容,符合资格和条件的进行核批,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而审核通过的,一经发现,追究经办人责任和分管领导失察责任。

    收费情况: 单学科80元/人、多学科130元/人、交通肇事100元/人(赣财综字〔1993〕85号、赣价费〔1993〕89号、赣劳险〔1993〕5号)。

    承办科室: 吉安市劳动保障局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科
        地址:吉安市阳明东路新华书店对面(市办证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电话:8226260   邮编:343000

    举报投诉途径: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
        地址:吉安市鹭洲路东1号(市政府大楼五楼)
        电话:8231438   邮编:343000

 
   信息来源: 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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